深圳市耐卓园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华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12544号 原告深圳市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华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华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的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2136元受理费,本院应向原告退回2111元。 审判员 李 璐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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