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舜泰施工劳务有限公司

白云区云峰架业建筑材料租赁站、安徽舜泰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3民初7673号之二
申请人:白云区云峰架业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
经营者:陈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佳宏,系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朋,系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泰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山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利。
申请人白云区云峰架业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申请人***泰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白云区云峰架业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请求对(2019)黔0113民初7673号民事裁定书中被申请人***泰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继续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云区云峰架业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泰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以上查封、冻结的财产,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至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前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潘 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