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某某欣姿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信服务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5811号
原告长沙市***欣姿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良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院内远大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信服务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院内远大路***237号天园研发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市***欣姿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信服务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欣姿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欣姿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信服务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44元,由原告长沙市***欣姿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苏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