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信服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782号
原告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添。
委托代理人***。
被告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信服务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信服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