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83执2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9月23日出生,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739152475E。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鹏翔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冯春生,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51131458T。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101号(附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冯春生,公司董事长。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庐山市人民法院(2020)赣0483民初1069号判决书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江西省鸿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方式调查,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向申请人反馈,申请人未提出财产处置意见,查明被执行人不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2021年2月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012959元,截至2021年7月20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012959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小金
审判员 罗光辉
审判员 代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