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庐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83执8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南康镇紫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应建兵,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南康镇柳絮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朱细妹,女,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都昌县
被执行人:郭爱凤,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都昌县
被执行人:江爱民,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都昌县
被执行人:冯绍卿,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李玲,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483民初142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庐山市人民法院(2020)赣0483执8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配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