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81执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紫云大道20号(洪州大酒店1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84015977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910750073。
被执行人:*爱凤,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101号(附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51131458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柳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739152475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1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江西省鸿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22912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江西省鸿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相当于2622912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