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81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紫云大道20号(洪州大酒店1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840159777。
法定代表人:罗细权,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当阳区滨江路101号(附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51131458T。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柳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7391524758。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1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鸿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收入121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文平
审判员*仕昕
审判员周爱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江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