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0483民初1422号
原告:*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西省庐山市南康镇紫阳北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314774340C。
法定代表人:应建兵,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苇,*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行长。
被告:*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九*市庐山市南康镇柳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739152475E。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西省都昌县人,住*西省九*市浔阳区。
被告:***,女,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省都昌县。
被告:***,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省都昌县。
被告:***,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省都昌县。
被告:***,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西省九*市浔阳区。
被告:**,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西省九*市浔阳区。
原告*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可简称庐山农商行)与被告*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可简称鸿祥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庐山农商行委托代理人熊苇、被告鸿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庐山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00万元,结欠利息231942.5元,利息结息止日为2019年8月10日,以后顺延支付;2、要求对贷款抵押物即被告***名下所有的都昌县新妙湖大道广源小区商铺6间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责令被告***、***、***、***、***、**对*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一切费用均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鸿祥公司因续贷资金需要与*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订借款合同,借款700万元人民币,借款用途为续贷,授信期限为24个月:2018年10月29日至2020年10月28日,年利率:6.525%,本次用信期限为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0月30日,担保方式为抵押加保证,抵押物为被告***名下所有的都昌县新妙湖大道广源小区商铺6间房产,不动产证号为*(2016)都昌县不动产权第0000831号、第0000832号、第0000833号、第0000834号、第0000835号、第0000836号。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证号为*(2018)都昌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213号。同时***、***、***、***、***、**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该笔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贷款自2018年10月31日发放后,分别于2018年12月22日归还利息65975元,2019年3月25日归还利息61138.75元,共缴纳利息127113.75元,截至目前利息逾期142天,已构成违约,为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合计723.19425万元(截至2019年8月10日),望判如所请。
被告鸿祥公司辩称,贷款利息征收不合理,不符合政策。本次贷款本金700万实际受益人是***,公司未使用该笔贷款。原告收取利息不合理。该笔贷款应由实际贷款人还款。
被告***辩称,同意被告鸿祥公司答辩意见。贷款已贷了四五年,诉状利率6.525%,实际达到了百分之八点多。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证明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据2、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据3、借款申请书复印件、董事(股东)会决议、同意抵(质)押意向书复印件、同意保证意向书复印件、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复印件、抵押合同复印件、保证合同复印件,证明借款人鸿祥公司借款真实性;抵押人***、***同意抵押真实性;保证人***、***、***、**、***、***同意保证真实性;证据4、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证明抵押房产的详细情况;证据5、贷款借据复印件,证明贷款已发放;证据6、利息计算表,证明贷款利息的来由。被告鸿祥公司质证意见:证据1无异议;证据2无异议。证据3中2018年10月29日续贷增加保证人***、**无法律效力,这是之前的贷款,并非重新贷款。证据4无异议。证据5无异议。证据6中利息计算有异议。按起诉状截止2019年8月10日只有142天,没有20多万的利息。被告***质证意见:同被告鸿祥公司。
被告鸿祥公司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借款400万借条,*爱民、***的借条300万,证明涉案贷款为***、***、***、***所借;证据2、*西省鸿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证明***已将股权转让给***。原告质证意见: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不确定,但它与涉案贷款无影响。
依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鸿祥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8]庐农商行部流借字第102901号),约定:被告鸿祥公司向原告借款700万元,期限24个月,自2018年10月29日至2020年10月28日止,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记载期限为准;借款用途:续贷;年利率6.52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第1款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为真实有效且为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通知的送达地址。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作为甲方,庐山农商行作为乙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2018]庐农商行部流借字第102901号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主合同所规定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甲方提供的抵押物为6套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2016)都昌县不动产权第0000831、0000832、0000833、0000834、0000835、0000836号。2018年10月30日,双方就上述6套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庐山农商行亦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明,证书编号为*(2018)都昌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213号。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作为甲方,庐山农商行作为乙方,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18]庐农商行部保字第102901-1号)并出具了同意保证意向书,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2018]庐农商行部流借字第102901号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主合同所规定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提供保证担保。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甲方为多个保证人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为真实有效且为债权人对借款人的任何通知的送达地址。同意保证意向书载明:*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因续贷,需向贵行申请借款柒佰万,期限24个月。经慎重考虑,本人自愿作为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郑重承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无误,……。同日,被告***、被告**作为甲方,庐山农商行作为乙方,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18]庐农商行部保字第102901-2号)并出具了同意保证意向书。同日,被告***、被告***作为甲方,庐山农商行作为乙方,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18]庐农商行部保字第102901-3号)并出具了同意保证意向书。三份保证合同及同意保证意向书的内容基本一致。
2018年10月31日,原告向[2018]庐农商行部流借字第102901号合同约定的被告鸿祥公司账户汇入700万元。鸿祥公司于2018年12月22日支付利息65975元;2019年3月25日归还利息61138.75元,共支付利息127113.75元。截至2019年8月10日,被告鸿祥公司尚拖欠原告本金700万元、利息231942.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0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日止)。
本院认为,原告庐山农商行与被告鸿祥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鸿祥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鸿祥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00万元、支付利息231942.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0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日止)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与原告庐山农商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就合同约定的6套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亦取得了*(2018)都昌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21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证书,依法享有抵押权,原告要求对被告***所有的都昌县新妙湖大道广源小区6间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并出具同意保证意向书,应依照约定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第三项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支付利息231942.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0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日止);
二、原告*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都昌县新妙湖大道广源小区*(2016)都昌县不动产权第0000831、0000832、0000833、0000834、0000835、0000836号的6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424元,由被告*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省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汤国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