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83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江任孙,男,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柳絮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江任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0483民初1587号判决书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及江西省鸿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不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2019年2月2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351226元,截至2019年7月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3351226元及执行费。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7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付小金
审判员*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