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81执5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紫云大道20号(洪州大酒店1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840159777。
法定代表人:罗细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101号(附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5113145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柳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73915247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1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19年4月、2019年9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持股比例48.20%、***持股比例16.60%、***持股比例15.00%、**10.20%、屈共民持股比例10.00%)、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注册资本2029.8万人民币(***持股比例45.00%、***持股比例45.00%、***持股比例10.00%),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将被执行人***在上述公司的股权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数月无变动,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温泉支行存有担保保证金5914646.6元,本院已在(2018)赣0981执保1341号保全案件中冻结,因系保证金,本案暂无法提起处置。
2、2019年4月8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在(2018)赣0981执保1341号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九江市浔阳区湖滨小区8栋4单元207室房产和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庐山南侧新1**国道两侧不动产证号(2018)庐山市不动产第001306号土地进行轮候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故本案暂无法提起处置。
3、2019年4月8日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有公积金登记信息。
4、2019年4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9月10日将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9年4月26日,本院电话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九江市浔阳区琥珀社区)调查,证实被执行人***已经外出务工,不在本地,经济收入不详;向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基层组织(九江市浔阳区甘棠街道)调查,证实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停产歇业,经济收入不详;向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基层组织(九江市庐山市南康镇迎春桥社区)调查,证实被执行人江西省鸿祥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已经停产歇业,经济收入不详。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73600元(按月利率2分自2018年6月27日计算至2018年9月26日)、律师费1000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1352元,截止2019年9月19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执行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73600元(按月利率2分自2018年6月27日计算至2018年9月26日)、律师费1000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135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9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