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华力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8963号
申请人:昆山华力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京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9671846K。
法定代表人:徐金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之扬,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艳,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阳超英村**蒋家浜**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99328594。
法定代表人:吴建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昆山华力钢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454.36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保单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90454.36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190454.36元,超过部分被告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学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