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3672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6月9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江苏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杨超英村2组蒋家浜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99328594。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3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3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加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殷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