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89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江苏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杨超英村**蒋家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99328594。
法定代表人:吴建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苏0583民初2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苏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9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40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8670元,由被告江苏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60元,原告***负担541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存在其他规避执行情形,本院已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
2.2020年10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3.2020年11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4.2020年11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5.2020年12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6.2021年1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7.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无不动产。
8.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无法找到该注册地。
9.本院已依法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扣划了968元,已转为本案执行费。
10.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额为97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97000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切实履行,但该义务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缀成
审 判 员 陈志成
审 判 员 陈 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钟 君
书 记 员 周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