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执8775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铭友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663250588D,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天竹路南侧。
被执行人江苏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7899328594,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杨蒋家浜8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4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昆山铭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苏0583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三本、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原件一本、申请执行人方案设计原件一本并支付40万元。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0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9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的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本被执行人江苏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12元已被本院冻结并扣划,此外,被这些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
5、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9日、2020年6月19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证券、车辆等进行四次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已将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其乘坐高铁、飞机、购买不动产、旅游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7、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
本案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三本、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原件一本、申请执行人方案设计原件一本并支付40万元,现相关证件已返还,实际执行金额到位10512元,剩余3894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单位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适宜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
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潘红刚
审判员 陈志成
审判员 袁晓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