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梓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桐城市宜龙琉璃瓦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梓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81执保27号
申请保全人:桐城市宜龙琉璃瓦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孔城镇晴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83095404B。
被保全人:安徽梓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太慈镇新岭村双塘队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MAME9U。
申请保全人桐城市宜龙琉璃瓦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徽梓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881民初2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对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在9200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安徽梓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9200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尚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