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惠来建筑工程总公司

深圳市华安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惠来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16765号
原告:深圳市华安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乐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惠来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振辉。
原告深圳市华安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惠来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华安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安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安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9.72元,减半收取计1879.7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的其余1879.72元,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