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惠来建筑工程总公司

深圳市华安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惠来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2507号
原告:深圳市华安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兴东大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482090G。
法定代表人:潘乐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惠来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惠城蓬莱新村A区五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4707830710F。
法定代表人:曾振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安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惠来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华安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揭阳市惠来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价值459948.7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保单号:2997499041320190007930《保单保函》为原告深圳市华安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安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揭阳市惠来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59948.7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