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惠来建筑工程总公司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与揭阳市惠来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执保64号
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大岭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65143G。
法定代表人:石柱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功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揭阳市惠来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惠城蓬莱新村A区五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4707830710F。
法定代表人:曾振辉。
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揭阳市惠来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粤0305民初193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揭阳市惠来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919122.0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他财产。现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919122.0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他财产。
二、解除冻结被告揭阳市惠来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919122.0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