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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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浙0402执4339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安徽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至此,本院(2022)浙0402民初3406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2)浙0402执4339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