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今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远投资有限公司、某某远钢材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调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吴江执字第1269号
申请执行人***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鲈乡北路天和人家10-11#。
法定代表人戴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国云。
被执行人***远钢材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金八公路北新营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锦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友联村1组。
法定代表人刘锦清,董事长。
原告***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弘远钢材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远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吴江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规定:一、被告***远钢材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远投资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12月1日前共同给付原告***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90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903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从2013年1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76元,由被告***远钢材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2013年12月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吴江市弘远钢材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远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71660.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2117元。另被执行人***远投资有限公司等在本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合计执行标的约为1.3亿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处理被执行人***远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远钢材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远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远钢材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远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至我市主要各银行、房地产管理处和公安局车管所进行查询,2013年7月11日将被执行人***远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社区八金公路北、新营路西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08××205、01082××90、01××91)、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吴国用(2012)第130290××××号]进行了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于2013年10月2××日委托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苏州东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远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江区松陵镇八坼友谊工业区房地产、办公用品等。经评估,土地证号:吴国用(2012)第130290××××号,商服出让土地使用权1999××.××平方米,评估价××53××.××9万元;第1、2幢:房产证号:0108××205第3、××幢:房产证号:01082××90第5、××幢:房产证号01××91以上房产建筑面积为2××××5××.21平方米,评估价为××532.03万元,其他资产评估价为33.2855万元,合计13100.0055万元。另查明,被执行人***远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大部分抵押给江苏银行吴江支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吴江支行,目前江苏银行吴江支行尚未向法院起诉。本院于201××年5月9日10时至201××年5月10日10时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资产以评估价13100.0055万元为底价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于201××年××月3日10时至201××年××月××日10时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评估价的80%即10××80.00××××万元为底价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于201××年××月23日10时至201××年××月2××日10时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评估价的××××%即8389.3292万元为底价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再次因无人报名而流拍。
201××年7月29日本院召开涉***远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所有债权人会议,并征求所有涉***远投资有限公司案的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没有意向以第三次流拍价接收***远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抵债。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所有的债权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各债权人都没有意向以第三次流拍价8389.3292万元接收被执行人***远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物抵债。本案申请执行人***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执行无异议,并认为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表示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江市弘远钢材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远投资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远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三次拍卖均流拍,目前无法处置。向申请人***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认为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吴江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 勇
审 判 员  王进前
代理审判员  王 健

二0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