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今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加强与某某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加强与***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4-22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盛民初字第0080号
原告*加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加强与被告***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加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加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加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加强撤回对被告***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加强负担。
审判员*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