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今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5201***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寅生化工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民初5201号

原告:**今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鲈乡北路**伟业佳苑天和人家****商铺。

法定代表人:戴扇。

被告:淮**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化工集中区纬二路以北经二十三路以西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姚虎根。

原告**今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生化工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今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今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董桂琴

书 记 员  陈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