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民初5201号
原告:**今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鲈乡北路**伟业佳苑天和人家****商铺。
法定代表人:戴扇。
被告:淮**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化工集中区纬二路以北经二十三路以西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姚虎根。
原告**今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生化工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今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今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董桂琴
书 记 员 陈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