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7102号
原告:苏州成正一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67662180X,住所地吴江区***金家坝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251309889D,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成正一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梅云飞、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成正一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成正一机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成正一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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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