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凌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住江苏省海门市。
再审申请人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苏0509民初87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庾向荣
审判员  殷 翔
审判员  张 婧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 青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
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
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