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5242号之三
原告:***,女,197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芦墟镇金家坝。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130元,减半收取计8065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胡云政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