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13950号
原告:苏州诺威特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开平路2188号吾悦商业广场E幢-128。
法定代表人:宋春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金家坝。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诺威特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已支付相应款项,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诺威特冷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苏州诺威特冷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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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