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4048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金源臭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4048号
原告: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251309889D,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芦墟镇金家坝。
法定代表人:凌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剑青,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金源臭氧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732453170,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三环东路狮子山东苑商业街4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金光。
原告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金源臭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1元、保全费807元,合计1908元,由原告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玮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顾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