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3121号
原告:上海赢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90号3层3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赢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赢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赢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赢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1元,减半收取2,155.5元,由原告上海赢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翌晨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