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2818号
原告:上***粘合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3089号B座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岱青,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粘合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上***粘合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粘合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