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永逸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永逸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吴江市永逸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民初字第00683号
原告吴江市永逸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永逸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江市永逸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4元,由原告吴江市永逸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