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信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博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威海信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002民初373号
原告威海博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信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胜、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波
书记员 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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