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092执保250号
本院在审理威海市锡鲁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威海信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威海市锡鲁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鲁1092民初16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信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2021年8月4日,威海市锡鲁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信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朝阳
书记员 张善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