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02执2469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信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大庆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长庆、***,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信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的(2017)鲁1002民初467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2执24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