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信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威海信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威海信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1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5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信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庆路-10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长庆,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威海信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