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鑫锴建工实业总公司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6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1)张执字第1590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商业银行张店支行,住所地,张店区中心路130号。
被执行人淄博旅游汽车队,住所地,张店区中心路189号。
被执行人淄博鑫锴建工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潘南西路10号。
被执行人淄博万国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中心路189号。
本院在执行淄博市商业银行张店支行诉淄博旅游汽车队,淄博鑫锴建工实业总公司,淄博万国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115980.3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1)张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信铭先

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