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鑫锴建工实业总公司

淄博冠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淄博鑫锴建工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冠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淄博鑫锴建工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9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张执字第337-3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冠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马尚镇周家村。
被执行人淄博鑫锴建工实业总公司。
本院在执行淄博冠中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淄博鑫锴建工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51025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8)**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朱玮
人民陪审员周蕾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