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鑫锴建工实业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分行、淄博鑫锴建工实业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7)张执字第212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分行。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168号。
被执行人淄博鑫锴建工实业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分行诉淄博鑫锴建工实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张执字第21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璇
人民陪审员*静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