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鑫锴建工实业总公司

淄博鑫锴建工实业总公司与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昌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鑫锴建工实业总公司与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昌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1999)张执字第2298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鑫锴建工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潘南路10号。
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昌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店区沣水镇昌城村。
本院在执行淄博鑫锴建工实业总公司诉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昌城村村民委员会管道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32699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9)张经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