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鑫锴建工实业总公司

淄博鑫锴建工实业总公司与淄博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鑫锴建工实业总公司与淄博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9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2)***第1504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鑫锴建工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张店潘南西路10号。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住所地:淄博市政府东一街11号。
法定代理人:***,主任。
本院(2001)张民初字第3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鑫锴建工实业总公司于2002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2)张民初字第32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