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347346367。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A座8层。
法定代表人:高绍伟,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高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633168XB。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南街71号1106室。
法定代表人:高兴明,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高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03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高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高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山东嘉亿置业有限公司和淄博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安 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笑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