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2795号
申请执行人:**彬,男,1971年7月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住周村区北郊镇官庄村**楼营业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3民终18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存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834554.9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永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