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1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6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高夙绨,男,汉族,1958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8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官庄村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5447299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官庄村1号楼营业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3473463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高夙绨、***、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2022)鲁0306财保8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夙绨、***、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夙绨、***、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