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86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6月27日出生,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高夙绨,男,汉族,1958年10月20日出生,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8月26日出生。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官庄村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5447299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官庄村1号楼营业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3473463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夙绨、***、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93802.1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愿为申请人此项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夙绨、***、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693802.1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