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钰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沣水镇大高村西首。
被执行人:淄博鸿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18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3民终2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其它金融机构)存款93597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支付其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玉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