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鸿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万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8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0164384303H。
法定代表人:范英健,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万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隆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3655406。
法定代表人:张同钢,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鸿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隆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365698R。
法定代表人:樊立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同钢,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周村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周村区。
被执行人:高勇,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周村区。
被执行人:樊桂云,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周村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万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淄博鸿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同钢、***、高勇、樊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民终4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11351015.00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内容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张同钢、高勇于2022年5月30日前偿还10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100万元,剩余款项9351015.00元于2022年7月份起每月25日前偿还200万元直至全部偿还完毕;二、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三、本协议签订后周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民终4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并屏蔽被执行人的失信及限高。四、上述款项全部偿还完毕后,双方再无纠纷;若被执行人不按照本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周村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原调解书;五、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民终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洪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