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358号之二
申请人:淄***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129号东门后院内北边。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育才路22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2)鲁0306执保135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10月26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淄博市周村区支行账户2033********人民币270000.00元。申请人淄***运输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运输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