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1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桓商初字第781号
原告: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临淄区。
被告: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被告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