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865号
申请人:临淄区稷下**架杆租赁部,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办孙娄东村,注册号:×××61。
经营者:**,男,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61119。
法定代表人:王德学,执行董事。
申请人临淄区稷下**架杆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淄区稷下**架杆租赁部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临淄区稷下**架杆租赁部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淄区稷下**架杆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000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临淄区稷下**架杆租赁部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姿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