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执保747号 申请人:***,男,1957年3月1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女,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男,1959年9月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 申请人:***,男,1967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沂源县。 申请人:***,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 申请人:***,男,1953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建,男,1956年9月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男,1965年1月1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611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建、***与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